四川省巴中市辖区内一企业虽然依法办理了排污许可证,但心存侥幸,自以为“持证”就能光明正大随意排污,完全忽视证后管理、忽视“按证排污”,被巴中市平昌生态环境局立案查办处罚,成为巴中市首例因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被处罚案件。

心存侥幸,明知故犯遭举报

2021年10月,巴中市平昌生态环境局接到举报,声称巴中某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附近有刺激性异味,臭气熏天,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和健康。

   巴中某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成立,位于巴中市平昌县江口镇星光工业园区,主要从事电动三轮车和燃油三轮车的生产和销售。该企业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办理了排污许可证。但持证“上岗”后,该企业不仅不自行监测、按证排污,还自作聪明地不如实填报相关数据及执行报告,掩耳盗铃。

与此同时,该企业明知道喷涂等过程中会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还私自敞开喷涂车间大门,任由带刺激性气味的废气肆意排放。周边居民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忍无可忍,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

深入一线,火眼金睛査端倪

接到举报,巴中市平昌生态环境局立即启动信访查办程序,按照“有诉必查,查必速,查必实,查必果”的要求,第一时间前往巴中某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调查核实。

通过对巴中某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的喷涂车间在喷涂作业过程中大门敞开,涂装车间有工人正在进行喷涂作业,车间内有刺激性气味,罩光室、面涂室有工人正在进行未密闭喷涂作业,且不能提供2020年及2021年自行监测报告。

为进一步核实,执法人员几次前往该企业向相关负责人和职工进行询问调查。通过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证实,巴中某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存在喷涂车间在进行喷涂作业时房门未密闭的情况,且喷涂使用的原料漆成分含有20%—60%的二甲苯。虽然该企业曾对未密闭作业有巡查制止,但没有设置专职巡查员,未能全面及时制止。同时,该企业虽然办理了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填报了季度及2020年的执行报告,但未开展自行监测,未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监测数据。调查发现,该企业制定了2020年的自行监测方案,但未针对生产废气及废水开展自行监测;2021年的自行监测方案尚未制定,自行监测也未开展。

经比对《排污许可证》规定义务,该企业的行为不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规定。巴中市平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对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拍照勘验、调取证据,并立即对其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违法必究,触犯法律吞苦果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巴中某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此两项规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巴中某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未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70625元;对巴中某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未在密闭的空间或设备内进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或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8000元,共处罚金人民币108625元。

排污许可制是固定污染源管理的基础和核心制度,是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重要举措。有的企业以为办理了排污许可证就“万事大吉”,忽视了证后管理,其实“按证排污”才是关键。本案中的企业就是持证却不按证排污,未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处罚从来不是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监管的目的,监管的真正目的是从根本上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强化排污许可管理,要将各项排污措施和规定落到实处,切实做到依法排污、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文/ 邱林  王凤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