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主动克服基层执法力量不足、管辖面广的现实情况及某些较为隐蔽的环境违法行为难以发现的的实际困难,在社会层面广泛宣传《怀化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和防范化解重大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利剑”行动举报电话热线,积极推动有奖举报工作,与群众及相关职能部门一同构建“共管、共治、共赢”的生态环境大保护格局取得良好效果,日前成功查获一起跨省非法转移、贮存工业固废案。

2022年8月18日,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外省人员正在晃州镇杨家桥陶家庄(姚家垅)废弃打沙场内倾倒工业废渣”。接报后,新晃分局迅速响应,立即会同县森林公安局执法人员赴现场调查。经初步勘验,发现现场堆存有数量巨大的工业废渣,群众举报属实。

倾倒工业废渣现场 

因倾倒工业废渣数量巨大,且涉嫌跨省作案,新晃分局立即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并按要求迅速成立了由分管公安和生态环境的两名县领导任组长,县纪检、宣传、检察、生态环境、公安、森林公安、自然资源、信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案组开展调查。通过生态环境等部门近一周时间的摸排走访,并调取查阅大量公路监控视频资料,初步确定废渣为贵州大龙开发区某企业产生的锰渣,已持续多日倾倒至新晃县境内。

新晃县纪检、宣传、检察、生态环境、公安、森林公安、自然资源、信访等部门现场监督采样 

新晃分局分别委托两家检测公司对倾倒锰渣进行危废鉴定,并对暂存点周边地表水、土壤、底泥采样进行执法监测。经鉴定,该倾倒锰渣为一般工业固废,因该批锰渣含水率较高未产生扬散,暂存期间未降雨水,地表水、土壤、底泥各项污染因子的监测结果均未超过国家标准,且与周边环境本底值相符,周边环境幸未受到污染。 

在舆论氛围的高压态势和“利剑”行动声势的威慑下,锰渣转运人滕某主动前往新晃分局交代了环境违法事实:受贵州某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滕某运输贵州省某锰业集团公司产生的锰渣至水泥厂作为生产原料,但因贵州省大龙开发区周边水泥厂产能过剩停产,导致锰渣无处堆放。滕某在未向委托方报告的情况下,擅自将锰渣转运至新晃县晃州镇杨家桥陶家庄(姚家垅)废弃打沙场暂存,拟待水泥厂复工后再行处置。自2022年7月31日至8月16日,在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及未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工业固废扬散、流失、渗漏的情况下,共计擅自跨省转运约1095.8吨锰渣至新晃县。

对现场的工业固废进行遮盖 

投案后,滕某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对倾倒的锰渣进行了遮盖处置。10月9日至11日,滕某将倾倒的锰渣全部安全转移到水泥厂进行处置。目前,该废弃打沙场环境污染隐患已基本消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新晃分局依法对滕某违反“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和“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上述两项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根据《怀化市·铜仁市生态环境执法合作协议》,新晃分局将“贵州某实业有限公司可能存在未对滕某的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即将工业固废交由滕进行处置”的环境违法线索移送至贵州省铜仁市大龙经开区生态环境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五项“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和第十一项“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年版)的规定,11月24日,经新晃分局案件审议领导小组审议,依法对滕某处罚款18.8万元,并没收其违法所得5479元。同时,依据《怀化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怀化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800元奖励。

新晃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本案查处过程中,贯彻落实了中央、省、市“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和稳住经济大盘”的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年版)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能主动投案自首、且投案后能积极采取措施降低和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的情节,予以从轻处罚,体现了“罚款不是目的,全履盖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才是重点”的执法理念,给予当事人改过容错的机会,向社会彰显了生态环境执法的力度和温度。


(文/黄昌华 李江 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