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执法方式,减少对企业干扰,商丘市生态环境局一直以来着力加强远程执法监管。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自动监控平台、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无人机执法平台和企业一体化管理软件系统为基础,充分利用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用电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检、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和巡查,推动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智能化、精准化。近期,商丘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通过污染天气管控平台系统+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对企业进行巡查时,发现一企业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执法人员随即赴现场进行核查,证实了企业治污设施停运的违法事实。此案丰富了商丘市非现场执法案例种类,填补了商丘市污染天气管控平台系统+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案例的空白。
2022年5月15日,商丘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通过“污染天气管控平台系统”对全市砖瓦窑企业进行非现场执法排查时,发现虞城县某新型墙体材料厂2022年5月5日至15日平均每天用电量为0.554万千瓦时,处于正常生产状态,但是污染物排放量每天均为零。随即,执法人员调阅了“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在线监控数据,系统显示该厂为停产状态。通过对两个系统数据分析对比发现,该企业多项信息显示异常。
根据上述问题线索,5月16日,商丘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执法人员迅速对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企业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烟气脱硫设施长期损坏失修,脱硫塔药液循环泵、湿电除尘器、在线监控等各项设施均未开启,且未能提供各项设施运行信息。判定该厂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涉嫌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性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2022年5月22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予以立案。7月20日对该企业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8月2日移送商丘市公安局。
非现场执法具有省时高效、覆盖范围广的特点,是对人工执法的一种有效辅助。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提高环境执法科技水平,拓宽执法方式,商丘市生态环境局不断创新非现场执法方式,助力高效、精准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探索智能化执法方式,让先进技术更好赋能生态环境监管和执法工作,实现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第一时间核实问题、第一时间固定证据,让环境违法行为无所遁形。环境违法行为人不能再抱有侥幸心理,无论地理环境多复杂,手段多隐蔽,在先进设备的助力下,环境违法行为将一览无余。
下一步,商丘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不断探索和优化“非现场执法”的监管方式,充分利用多种非现场执法科技手段,统筹执法资源,提升执法效能,精准服务监管目标,推进生态环境执法信息化,专业化,科技化建设,以良好的生态环境质量成效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文/何抗 李传光 商丘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