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一)河南艺宣新材料有限公司
河南艺宣新材料有限公司是一家广告KT板生产企业,主要生产原料是聚苯乙烯,其热熔挤出工段和覆膜工段产生挥发性有机物。2024年10月13日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1台热熔挤出发泡机和2台复合机正在生产,配套的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未经有效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二)沁阳市华达实业有限公司
沁阳市华达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玻璃钢生产企业,主要生产原料是玻璃纤维和以苯乙烯为溶剂配制的树脂。生产过程中,存在苯乙烯无组织排放风险。2024年12月10日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两个生产车间内11名工人正在进行手糊作业,配套的活性炭吸附+光氧催化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苯乙烯挥发性有机物未经有效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三)温县美佳足鞋厂
温县美佳足鞋厂是一家鞋制品生产企业,其注塑工序产生含非甲烷总烃挥发性有机物。2024年11月12日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1台注塑机正在生产,配套的UV光解+低温等离子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注塑过程中产生的含非甲烷总烃挥发性有机物未经有效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四)孟州市铸钢厂
孟州市铸钢厂是一家消失模铸造企业,浇铸过程中消失模燃烧产生挥发性有机物。2024年12月4日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发现,车间内有1台中频电炉正在生产,工人正在向模具内浇铸钢水,配套的低温等离子+UV光氧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浇铸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未经有效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五)焦作市贝尔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焦作市贝尔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金属件生产企业,生产工序中有喷漆环节,产生挥发性有机物。2024年12月8日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车间喷漆房外一平台上有明显的喷漆痕迹,现场遗留漆桶、喷枪、气泵、机械零配件等。经查,该企业未在密闭喷漆房内作业且未运行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导致喷漆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未经收集直接排放。
二、查处情况
以上企业不运行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河南艺宣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处2.176万元罚款,沁阳市华达实业有限公司被处2.855万元罚款,温县美佳足鞋厂被处2.284万元罚款,孟州市铸钢厂被处3.53万元罚款,焦作市贝尔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被处2.392万元罚款。
三、案件启示
挥发性有机物作为典型大气污染物,不仅是PM2.5的前体物质,更会在强光条件下与氮氧化物发生光化学反应,生成臭氧及光化学烟雾,构成夏秋季大气污染的核心诱因。加强挥发性有机物全流程管控已成为改善空气质量的关键举措,相关企业须严格履行运输、储存、生产到末端治理的全链条管理责任,保障治理设施高效运行。对故意停运、违规操作治理设施等逃避治污责任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实施严惩。
四、违法后果
1.企业生态环境违法信息将被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与退税政策、科技企业评定等关联。违法企业将被取消政策优惠资格,同时在银行贷款、招标投标等经营活动方面受到严格限制。
2.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将被禁止参与生态环境绩效分级评定,已获评定的将予以降级处理。绩效评级较低的企业须执行更严格的环保管控措施,包括秋冬季错峰生产期间实施停限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采取停限产等应急响应。
文/吕长虹 焦作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