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动协作,紧密配合,以强有力的监管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9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清丰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固城镇北街村内有一小镀锌(镍)厂非法从事镀锌、镀镍金属片加工,超标排放污染物。接到举报后,清丰分局环境执法人员联合固城镇派出所民警和镇政府工作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开展调查,并立即责令其停止生产。
经查证,发现该厂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废水未经处理通过车间内北侧的水道向东排入车间外临时开挖的深约4米、东西长约4米、南北宽约3.5米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的渗坑内,该渗坑内四周存在下渗痕迹,底部约存有深0.2米的废水。环境执法人员立即现场拍照取证。
清丰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在环境执法人员、派出所民警和镇政府工作人员以及该厂工人范某某共同见证下对该厂渗坑内废水进行现场取样。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分析结果显示该厂车间外东侧渗坑内外排废水浓度为:COD为760mg/L、氨氮为6.10mg/L、锌为0.20mg/L、镍为4.50mg/L。COD、氨氮和镍(未超十倍以上)排放浓度均超过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777-2013)(COD为50mg/L、氨氮为5.0mg/L、锌为1.5mg/L、镍为0.5mg/L)。环境执法人员将检测分析结果当面告知了该厂负责人翟某某,其表示对此检测分析结果认可。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清丰分局于2021年7月5日将此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清丰县公安局于7月6日依法对该厂负责人翟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清公(固城所)行罚决字〔2021〕308号】。
针对该厂渗坑后期处理处置,清丰分局聘请濮阳市应急专家对渗坑处置工作出具指导性意见。现已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处置渗坑内的土壤。
三、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多种信访渠道,及时发现企业违法行为,环境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认定违法事实,与公安部门共享数据,为公安部门锁定证据、跟进调查提供有力支撑。公安部门提前介入,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相结合,确保案件程序合法。
本案涉案企业属于"散乱污"企业,这类企业一般具有规模小、利润高、工序简单、地点隐蔽等特点。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的联合出击,严厉、快速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有力震慑了企业负责人,为人民群众创造了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文 | 王留伟 郭红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