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该公司及时拆除生产设备,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立行立改,符合《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鄂环发〔2021〕27号)第1项‘对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依法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企业进行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这是日前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对辖区一家有轻微违法行为企业所做的处罚决定。
近日,帮扶组在对南漳县进行现场帮扶时发现,某路桥建设公司建设的一条水泥稳定土生产线未办理环评手续,涉嫌“未批先建”。接到帮扶组的问题反馈后,南漳分局立即组建执法工作组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为配合南漳县某道路改造,建设一条水泥稳定土生产线项目,按照规定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该公司并未编制和报批,道路改造工程完工后项目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在帮扶组指出问题后,该公司立行立改,主动拆除生产设施,不再具备生产条件,并将相关整改资料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整改期间,工作组多次上门指导企业完善相关整改资料,协助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帮助企业提高整改质量和效率。
该公司负责人在得知南漳分局并未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还安排工作组上门指导帮扶时感慨地说道:“我们一定积极配合,尽快完成整改,不辜负你们的心意。”
在这起案件的办理中,南漳分局对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的企业不进行处罚,主张柔性温情执法,给予企业一定的容错空间,得到了企业的认可,积极主动配合整改,效果良好,成效突出,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近年来,襄阳市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实施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严格适用条件,规范实施程序,对符合不予处罚要求的企业,坚持首违不罚、轻违免罚,坚持宽严相济、张弛有度,让执法更加人性化,既保持了执法的“严度 ”,也体现了执法的“温度”。截至目前,襄阳市共办理36件不予处罚案件,免处罚金额314万余元,企业违法犯错的比例显著下降。
供稿: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朱延生 张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