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10月27日上午,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就原漳河厂内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会议邀请南漳县公安局、南漳县人民检察院参与监督指导。
本次磋商会议严格按照《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进行,遵守办法中的总则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磋商小组通过出具案件损害事实证据,就生态环境损害案件造成的损害事实和程度、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鉴定评估情况及磋商协议内容等具体问题向赔偿义务人进行了详细说明,各参加单位代表及赔偿义务人针对环境损害及赔偿内容充分发表意见,通过和赔偿义务人积极磋商和讨论,会议达成一致的磋商意见,磋商会议取得成功,已于现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同意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本次案件磋商的成功,为日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先行意义与参考价值。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将始终贯彻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环保理念,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违法行为,做到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两手抓实”,在加大环保意识宣传的同时,切实把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到实处,破解“企业污染,政府买单”的困局,让每一个人都成为生态环境的守护者与保卫者。
赔偿不是目的,恢复生态、守护环境才是最终目的。下一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将以本次磋商会议为契机,继续履职尽责,常态化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强化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大力拓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线索来源渠道,进一步完善专家评估,智慧化评估体系,把损害赔偿扎实嵌入执法流程,将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到实处,切实提高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根植人心。
文/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