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完善区域执法交叉检查制度,统筹调配全省生态环境执法力量,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并下发《湖北省生态环境执法交叉检查工作暂行规定》。该规定的出台,旨在规范异地执法交叉检查工作,推动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据介绍,湖北省生态环境执法交叉检查,是指省生态环境厅为解决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和重点行业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统一调度各市州及所属县(市)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及相关专家,跨行政区域开展的执法帮扶工作。
根据暂行规定,交叉检查可区分环境要素开展,也可按区域、流域、领域、行业等开展,根据工作安排或实际需要,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活动开展或者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交叉检查原则上结合每年国家或省级执法专项行动、执法大练兵重点工作等内容开展。
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积极派员参与并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交叉检查工作,优先选派执法尖兵参加现场检查。实施交叉检查前,生态环境部门应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突出执法检查重点,明确目标任务,组织业务培训,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和安全提醒,强化执法规范意识。
同时,现场执法检查应全面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结合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开展普法宣传,帮扶执法检查对象及时纠正环境问题。现场检查组应将检查发现的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和相关证据及时移交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处理。对于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证等情况,现场检查组应及时固定证据并移交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理并及时将查处情况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据悉,省生态环境厅将以适当方式向各地通报交叉检查情况,适时进行督办并进行抽查,整改成效纳入执法稽查范围。
来源:湖北省环境执法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