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水十条"精神,推进东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保障全市供水安全,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关于进一步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执法〔2018〕14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9〕362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2年6月底前,完成东莞市所有已划定的河流型(东江沿线10个)及14个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包括三坑、茅輋、契爷石、官井头、雁田、清泉、罗田、上南、簕竹排、吓角、石鼓、金鸡咀、长湖、牛眠埔水库)的规范化建设工作,主要包括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工程建设、保护区有关标志设置、视频监控能力建设、应急能力建设等内容。

二、工程内容

(一)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工程

1.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对三坑、茅輋、契爷石、官井头、雁田、清泉、上南、簕竹排、吓角、石鼓、金鸡咀、长湖、牛眠埔等13个已获批复的水库进行隔离防护建设,在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

2.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参照《东莞市东江水源地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东府办〔2017〕57号)严格落实,按照应急能力建设要求,保障饮用水水源地应急能力建设工程如期完成。

(二)标志设置

1.界标设置

东莞市水务集团供水有限公司及各属地镇街应按照辖区范围,根据最终确定的各级保护区界限,充分考虑地形、地标、地物等特点,将界标设立于陆域界限的顶点处。在划定的陆域范围内,根据环境管理需要,在人群活动及易见处(如交叉路口、绿地休闲区等)设立界标。

2.警示牌设置

警示牌设在保护区道路或航道的进入点及驶出点,在保护区范围内的主干道、高速公路等道路旁应每隔一定距离设置明显标志,穿越保护区及其附近的公路、桥梁等特殊路段加密设置警示牌。

3.宣传牌设置

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的位置设立宣传牌,宣传牌的设置应符合《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GB/T15566)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相关规定。

(三)视频监控能力建设

1.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吓角、簕竹排、契爷石、官井头、雁田水库,应在水库取水口、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及交通穿越的区域安装视频监控。

2.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东莞市第三水厂、第五水厂、第六水厂,万江水厂,高埗镇自来水厂,桥头第三水厂(太园泵站)应在取水口、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及交通穿越的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石碣镇自来水厂应在取水口附近安装视频监控。东莞市第二水厂、第四水厂,茶山二厂,待取水口迁移工程完工后,应立即于取水口附近安装视频监控。

(四)应急能力建设

东江沿线饮用水水源地应以保护区划分为依据,按照属地原则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级水厂预案由东莞市水务集团编制,镇级水厂由属地镇街编制;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应以水库边界区分,由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属地镇街编制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三、实施步骤

(一)方案制定阶段(2021年9月底前)

2021年9月底前,东莞市水务集团及东江沿线镇街进一步完善已完成的规范化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补充修复隔离防护工程及标志、视频监控、应急措施等部分内容;14个水库属地镇街应依据职能制定水库规范化建设细化方案,明确工程实施内容和投资预算,并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10月至2022年9月)

东莞市水务集团、各属地镇街按照工程方案有关内容,组织实施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工程、标志设置工程、视频监控能力及应急防控能力建设。

(三)验收整改阶段(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

规范化建设所有工程完工后,由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东莞市水务局等单位对有关工程开展现场验收,对不满足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要求的工程督促整改到位。

(四)维护管理阶段(2023年起)

建立长效维护管理机制。东莞市水务集团、各属地镇街按照"谁建设,谁维护"的原则,负责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工程、相关标志、视频监控、应急工程等日常维护工作。各属地镇街应配合建设单位维护工作,并加强对所辖区域饮用水水源地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