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联合公安部门实行跨部门跨区域联合办案,侦办完成一起非法倾倒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
3月,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接到群众举报,钟祥市胡集镇虎山村有人倾倒疑似有毒有害物质。接报后,钟祥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经现场检查发现,钟祥市胡集镇某货场有人将蓝色塑料桶内液体倾倒入货场围墙边一个无防渗设施的自然坑塘。桶内液体无色透明,具有粘性,且有刺鼻气味。执法人员立刻制止了倾倒行为,查扣了该批物资,但桶内液体已经部分倾倒。为维护生态环境安全,钟祥分局委托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塑料桶内不明液体进行取样检验,并出具《钟祥胡集倾倒不明成分桶装固废危险特性鉴别报告》。报告判定桶内固废具有浸出毒性,且有毒性物质含量超标的危险特性;根据行业来源,判别其属于HW02医药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00-02。
取得鉴别报告后,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于7月5日对付某、刘某等非法倾倒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执法人员调查,张某得知黄石某医药公司副产品亚磷酸亚溶液可以增加生物肥的磷含量,便从该医药公司工作人员陈某手中以每吨20元的价格购进一批该溶液用于实验,并存放在某货场。
3月31日上午,付某安排刘某下午去货场帮忙收拾废塑料桶。因塑料桶里装有东西太重,不方便收走,付某便让刘某把货场堆放的每桶180公斤,共约4.6吨溶液倒进旁边坑塘。
该案涉及的危险废物不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之中。付某、刘某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认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的情形,已达到《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环境污染罪”的认定条件。依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启动“两法衔接”和联合办案工作机制,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同时,为了进一步查清该批危险废物的来源,荆门生态环境和公安部门迅速抽调精干执法人员成立了专案组,对相关情况开展调查。由于该批危险废物来源于黄石市某医药公司,荆门市生态环境和公安部门迅速启动了跨区域联合办案机制,及时与黄石市生态环境和公安部门进行了对接。经过两地生态环境和公安部门的紧密配合,迅速完成了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等工作。目前,公安部门已对涉案的付某等3人实施了刑事拘留,剩余的危险废物已全部由黄石某医药公司拖回妥善处置。
荆门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委托专业机构对该案中涉及的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有毒性、危害性物质进行鉴定,及时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并实行跨部门跨区域联合办案等有效措施,对这一危险废物提供、储存、倾倒各环节全链条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体现了职能部门对危险废物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决心,有力震慑了危险废物违法行为。
货场蓝色塑料桶内的粘性液体正在外流
倾倒有毒物质的现场
(文/张卫林 彭宾红)
(图/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