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万人助万企”,近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万人助万企”政策告知明白卡(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惠企政策),鼓励各类企业积极申报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申报方式:
企业自主申报和环保告知申报。各省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网站公开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条件,符合准入条件企业可以随时申报;生态环境监管中发现企业符合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条件的,主动告知正面清单管理内容及执法监管惠企政策,引导企业及时申报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
正面清单监管有效期限:
单位自纳入正面清单管理之日起1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开展一体化执法检查,符合条件的继续纳入名录。
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准入条件
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单位分为重点排污单位正面清单、非重点排污单位正面清单和疫情防控正面清单三类。
重点排污单位纳入正面清单准入条件:
(一)符合《河南省企业环境规范化管理指南》等有关生态环境管理规定,环保手续等环保管理制度齐全,污染防治设施齐备且正常运行;
(二)主动登录河南省生态环境智能监管平台,按要求履行生态环境义务,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平台;
(三)按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且依法取得认证,自动监控数据稳定达标排放;
(四)按照规定建设规范化排污口;
(五)纳入正面清单前一年内监督性监测、无组织排放监测达标;
(六)单位使用的移动源符合相关规定,并达到有关绿色运输要求;
(七)经过生态环保部门一体化执法检查符合有关规定;
(八)单位环境信用等级在良好以上;
(九)符合污染防治攻坚等其他环境管理要求。
被评价为绿色引领企业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集评为A级企业、符合先进型企业的,自评价、评级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纳入正面清单。
非重点排污单位纳入正面清单准入条件:
(一)符合《河南省企业环境规范化管理指南》等有关生态环境管理规定,环保手续等环保管理制度齐全,污染防治设施齐备且正常运行;
(二)主动登录河南省生态环境智能监管平台,按要求履行生态环境义务,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平台;
(三)按要求安装用能监控、视频监控,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四)单位使用的移动源符合相关规定,并达到有关绿色运输要求;
(五)经过生态环境部门一体化执法检查符合生态环境法律要求;
(六)环境守法状况良好,近一年内,在省厅门户网站公布全省正面监督执法清单名录未因环境违法受到行政处罚;
(七)符合污染防治攻坚等其他环境管理要求。
门户网站公布非重点排污单位达到重点排污单位准入条件的,可以直接纳入正面清单管理。
疫情防控正面清单行业:
(一)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防护服、消毒液、医药、医疗设备等医疗卫生、物资生产企业;
(二)民生保障重点,在省厅门户网站公布全省正面监督执法清单名录行业企业,包括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屠宰及肉类加工、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种植业、电力、燃气与民生保障直接相关的企业;
(三)污染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包括计算机、通信电子、机械加工等污染小的技术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以及餐饮、娱乐、洗浴、汽车销售和维修等服务业企业;
(四)重大工程项目,包括交通基建、水利工程等国家或地方重大项目;
(五)重点领域企业,包括两类,第一类是汽车制造、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电力装备制造等领域企业;第二类是清洁能源开发、核能与核技术利用等能源行业企业,集成电路、生物医药(发酵、化学合成工艺除外)、关键零部件、特殊材料等位于产业链供应链重要节点容易造成“卡脖子”和存在断链风险的企业。
属于疫情防控正面清单规定行业,且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认定、认可,污染防治设施符合标准、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可纳入疫情防控正面清单。
疫情防控正面清单实行时间原则上截至疫情结束后的第六个月。
正面清单并非“一劳永逸”,出现下列情形将被移出
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省辖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从正面清单中予以移出:
(一)未按照法定要求,履行自我公示、自我风险排查、自我履行法定职责,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准入条件的;
(三)群众举报、媒体反映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环境风险查证属实,或者经无打扰监管发现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环境风险的;
(四)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引发次生环境灾害或近三年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五)未按要求完成生态环境治理任务的;
(六)其他应当移出的情形。
各省辖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移出决定(含移出理由)书面告知被移出单位。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自纠正之日起1年内不得纳入正面清单管理。涉及污染环境罪的,自审判之日起5年内不得纳入正面清单管理。
列入正面清单可享受哪些“优待”?
豁免监督执法正面清单重点排污单位的现场执法检查,利用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用电监控、大数据分析等科技监管手段对企业进行无打扰监管。
豁免非重点排污单位专项现场执法检查,并减少双随机现场执法检查频次。
对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内企业原则上不进行现场调研指导,确需开展调研指导的,应事先征得企业同意。
不过在中央、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部等部署专项检查活动中,正面清单内排污单位不豁免现场检查;正面清单内排污单位开展绩效评估、清洁生产核查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等活动不豁免现场检查。
另外,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正面清单内排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一)涉嫌环境违法被媒体曝光的;
(二)通过12369、信访投诉等被群众投诉举报违法的;
(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引发次生环境灾害或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四)有关国家机关转办要求查处违法行为的;
(五)经非现场监管发现环境违法线索需要立案查处的;
(六)其他依法必须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的情形。
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