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要
2024年7月23日,河南省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内乡分局执法人员王品、李永杰接到南阳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问题线索专报显示“内乡县湍东污水处理厂出水口总氮数据7月22日11时至12时超标”,企业在国发平台上标记11时至14时总氮在线监测设备故障,故障原因为自动监测设备故障-采样环节掺杂。而河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电子运维系统显示,运维单位于7月22日对该企业在线监测设备进行巡检维护,异常情况说明为“总氮7时9时异常高值,现场检查发现设备运行正常,疑似抽取到杂物造成。11时后恢复正常数据”。企业标记时段与运维单位描述异常时段明显不符,涉嫌虚假标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利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进行处罚。经审查,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一十九条的立案条件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内乡分局于2024年09月14日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结合该企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认定利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最终做出肆拾柒万玖仟陆佰元整(47.96 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企业于2024年12月6日履行完毕,涉及其他违法行为已移送公安。
三、启示意义
一是紧盯问题线索,特别是对在线预警线索深挖细查,这次所办理的企业篡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就是通过预警线索深入摸排,最终发现有关违法行为。二是准确研判定性。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迅速研判案情,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及时向南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汇报案情,协调专业骨干人员进行帮扶和指导,对案件的快速准确定性起到了关键作用。三是迅速从严查办,查清违法事实后,迅速固定证据,连夜制作询问笔录,立即上网立案,确保问题不过夜。
来源:南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