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调查环境违法案件时,既要调查违法主体涉及环境违法情况,还要约束下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其执法人员失察、失教、失管责任。近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执法一案双查规定》(简称:规定),是打造稽查“利剑”、倒逼执法履责的新举措。

据介绍,《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环保执法“一案双查”稽查机制的启动程序、执行标准、责任追究等重点事项,指出“一案双查”重点倒查执法监管失职、渎职责任,解决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完善了“既查违法主体问题,更查环保履职情况”的执法新模式。其中,对上级明确批示交办件、三次以上信访投诉件及其他媒体曝光、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省级以上检查发现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属地案件,上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可及时启动“一案双查”机制。据河南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局长李国敏介绍,“一案双查”过程中,调查人员要做到“四个查清”,即职责查清、监管查清、处罚查清、失职查清,提出个性处理意见、共性问题整改措施,达到“教育一人,警示一片”的效果,促进各级各岗履职尽责。

《规定》确定了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过错的12种情形,并根据履职情况认定结果做出追责处理。

据悉,该《规定》将对情节较轻、影响轻微,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属于一般执法过错,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等方式追责;妨碍正常监管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属于履行执法职责明显不当,采取约谈等方式实施追责;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危害后果较大的,属于履行执法职责不作为、乱作为,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问责。(文/王留伟 魏林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