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4日,北京市丰台区生态环境局在配合北京市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开展本市第二轮第四批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中检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3人将回收的含矿物油废物堆放在院内一处未做防渗处理的土坑内,造成废矿物油自然下渗污染土壤,对丰台区大灰厂村八队沟西一无名大院内土壤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后经区生态环境局牵头,检察机关支持,公安等部门共同工作,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案》确立赔偿权利义务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恢复植被的履约环节在区人民检察院和区生态环境局的共同见证下完成。这是丰台区首例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采取综合认定方式确定环境损害价值,指导犯罪嫌疑人自行开展土壤异位治理,并通过恢复植被的替代修复方式全面履行生态环境赔偿责任的案件,在让生态损害者承担应有责任的同时也警醒更多企业和个人绝不能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非法获利,要切实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探索和实践生态修复模式,共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供稿单位:北京市丰台区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