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以保障生态功能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环境管理制度,是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举措。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对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2024年3月10日起施行的《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在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中创新性地引入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根据违法行为所在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类别,确定不同的裁量系数——一般管控单元为0.1-0.4、重点管控单元为0.4-0.7、优先管控单元为0.7-1.0,从而对不同生态环境管控单元中发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分级行政处罚。将全面考虑了不同区域的生态环境敏感程度以及生态环境结构、功能、质量等因素所确定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充分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确保行政处罚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达到教育和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

以“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这一最为常见的环境违法行为为例,在其他裁量因子均取最高值的情况下,如果该行为发生在一般管控单元内,将受到1万元到4万元的行政处罚;如果发生在高原湖泊流域、各类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城镇规划区等重点管控单元内,将面临4万元到7万元的行政处罚;而如果发生在生态较为脆弱的生态保护红线、重点生态功能区域等优先保护单元内,则将面临7万元到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此基础上,玉溪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9月印发实施的《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裁量清单(2024年修订版)》,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以及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所体现的,建设项目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作为裁量因子,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的取值计算进行细化。进一步规范了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为,为执法人员提供明确的裁量依据和标准,避免了处罚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提高了行政处罚行为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的应用,是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与生态环境执法体系相结合的重要创新成果。不仅能指引执法者根据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区域特点“刚柔并济”——对于生态环境极其脆弱、功能至关重要的区域,将处以更大的处罚力度,以强大的威慑力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而在生态环境相对较好、违法行为影响较小的区域,则将处以更加合理的处罚金额,避免过度处罚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又推动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的实施——落实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提出的“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协同,针对不同区域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特点,聚焦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实施分单元差异化的生态环境管理,形成政策合力”的要求。

未来,玉溪市将继续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的协同,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纳入生态环境相关政策的制定和修订中。深入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执法监管等协调联动,探索构建全链条生态环境管理体系,不断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体系,为守护玉溪的绿水青山、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文:尹增华、胡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