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上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宜城市某化工企业不服行政判决,请求撤销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蔡金海出庭应诉。
该企业因超标排放、逃避监管排污、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实施自行监测等5项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处罚。
庭审中,蔡金海耐心倾听上诉人的诉求,就相关问题展开陈述和答辩,与上诉人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针对上诉人提出的“两个违法行为存在关联不应分别处罚”事项,蔡金海表示,两个违法事实虽属同一类污染,但触犯的法律条款不同,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分别处罚。
蔡金海在最后陈述中表示,企业负有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其中既包括依法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也包括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保证公众对企业排污的知情权和其他公共权益。生态环境部门在优化生态环境领域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同时,将一如既往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希望企业自觉树立和践行环境保护理念,积极履行企业责任,将自身发展融入襄阳市绿色崛起大势之中。
生态环境部门“一把手”出庭应诉,对全市生态环境系统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污,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起到了良好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