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是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举措。今年以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充分发挥信访举报“金矿”作用,将群众举报以及信访信息作为发现违法问题的重要途径,依法及时查处环境违法案件,并根据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发放奖励。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现将首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
宜昌市对群众举报
某医疗器械公司无许可证
从事射线装置销售活动案实施奖励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18日,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根据举报线索,对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销售射线装置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0年3月以来擅自对外销售一套乳腺X射线摄影系统、一台64排CT机、一套数字化X射线摄影设备。以上医疗器械设备均属于《射线装置分类》中规定的Ⅲ类射线装置。
【查处及奖励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之前,不得继续销售射线装置,并处以12.48万元罚款。
2022年10月28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和《宜昌市生态环境局落实<湖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典型启示】
对群众举报的线索,通过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执法协助请求,同时充分利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等网站公布的采购数据,多方获取该公司销售射线装置的真实信息,强化部门协助执法+大数据分析,进一步拓宽办案思路,提升了执法效能。同时审慎适用“无过错不处罚”,对该公司疫情爆发期间无证销售64排CT机射线装置无主观过错的意见予以采纳,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积极会同行政审批部门开展执法帮扶和宣传普法工作,帮扶该公司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既坚持执法力度,又彰显服务温度,有力促进医药行业更好地服务疫情防控大局。
来源 :湖北省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