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1日,醴陵市某包装有限公司因直排VOCs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被处以10万元罚款,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某被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违法行为
2021年7月15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醴陵市阳三石街道的某包装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从事纸制品加工时,印刷工序需配套使用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未开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VOCs直排外环境,车间内气味难闻。
查处情况
经查,该公司为节约生产成本,违反规定流程,未开启废气处理设施,致使印刷机工作过程中释放的废气无法得到有效处理,是典型的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逃避监管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8月11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37号),拟对其处以罚款1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已依法将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某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件启示
1. 企业自觉守法意识不强
本案中,造纸行业作为当前大气污染防治重点监管行业,正常生产经营时产生的污染物,须经配套的环保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但涉案企业心存侥幸,无视环保法律法规,在生产过程中故意关闭污染防治设施,自以为能够瞒天过海、蒙混过关,最终被执法人员的"火眼金睛"识破。
2. 主体责任落实不力
企业在创造价值的同时,应自觉担负起环境治理责任,遵守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治理污染。该涉案企业未履行环境治理主体责任,为降低生产成本、攫取更大利润,竟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造成大量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污染周边大气环境。这种行为不仅使其将要面临高额罚款,企业直接负责人还会被行政拘留,实在是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温馨提示
在此提醒广大企业,不要心存侥幸,更不要低估生态环境部门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心和能力。在生态环境部门日益完善的调查手段面前,任何环境违法行为终有一日会露出马脚。(文 | 朱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