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荷塘区)

尹某某非法收集废矿物油移送行政拘留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5月9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荷塘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一辆牌照为湘FRP626的箱式货车在荷塘区金山工业园向汽车修理厂收购废矿物油,涉嫌非法收集危险废物。接群众举报后,荷塘分局立即启动重大案情联合办案机制,联合公安机关和属地街道办事处迅速出动,对事件现场进行管控,生态环境部门对相关行为人启动调查询问,制作了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相关文书,公安机关对涉案车辆和废矿物油予以查封扣押。


二、案件办理情况

经调查,涉案犯罪嫌疑人尹某某,男,41岁,湖南平江县人。在没有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尹某某驾驶湘FRP626的箱式货车从岳阳平江窜至株洲市,并在石峰区、荷塘区寻找汽修厂、摩托车修理厂收购废机油。5月9日下午4时许,在荷塘区金山工业园圆通快递旁的汽车修理店被查获,经称重,收购废机油1030千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当事人未取得许可证,收集危险废物,属于无许可证从事收集危险废物,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立案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将尹某某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三、典型意义

 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危险特性,非法收集、运输危险废物,存在较大的环境风险,严重威胁环境安全。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收集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案件。当事人利欲熏心,环保法律意识淡薄,对违法行为心存侥幸。本案充分利用“四个配套办法”,对违法工具实施查封扣押,将违法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较好起到了打击一家震慑一方的作用。


典型案例二(天元区)

杨某等人非法倾倒餐厨垃圾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2日13时,市民反映“隆兴港有层黄色油状液体直排湘江”。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天元分局立马调集人员赶赴现场勘查,并会同区市政服务中心沿隆兴港管网溯源排查,翻找各类井盖数十个,最后将污染源锁定珠江北路三个雨水井,为疑似有人非法倾倒化粪池污水和餐厨垃圾混合物所致。经过连夜会同公安机关查看该路段视频监控,发现5月22日上午10点18分左右,杨某、杨某程在附近工厂利用吸粪车疏通清理化粪池和食堂隔油池,将收集来的约5吨餐厨垃圾和生活污水混合物,利用一台高压清理疏通车非法倾倒至珠江北路雨水井。

 二、案件办理情况

5月23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天元分局会同天元区污防办、嵩山派出所、天元区市政服务中心和株洲齿轮厂负责人对查实的雨水井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采样送检,对雨水井进行清淤,并对杨某及所在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规定,杨某等人使用吸粪车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和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按照法律规定,其将被处以10-100万元的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下一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办理此案。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导致的水污染案件。生态环境与公检法等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及时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并迅速开展立案调查,警示和提醒任何企业和个人必须切实增强守法意识,特别是非法经营牟利者和个人绝不能心存侥幸,一旦触碰法律红线必将受到严惩。

1.突出行动速度,问题处置及时。本案中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迅速开展排查,及时锁定违法嫌疑人,同步开展监测,准确认定污染事实和环境违法行为,收集固定了证据资料。同时,全程跟踪督办整改,减轻了危害后果。

2.政府高度重视,部门联动有力。天元区政府高度重视,分管领导亲临一线,靠前指挥,各部门协调配合,形成了执法合力,取得了明显成效。

3.案件查处有力,警示效果明显。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到位,对达到移送标准的违法行为将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环境违法者势必起到极大教育、警示及震慑作用。


典型案例三(渌口)

株洲渌宁涂覆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一、基本情况

2022年3月15日,渌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受理污染投诉举报线索,对位于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渌口村的株洲渌宁涂覆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株洲渌宁涂覆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167078756X4,法定代表人胡焕娣,职务为总经理。该企业从事非标设备机械加工、涂覆技术及涂覆加工,配套建设了污染防治设施,进行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9143022167078756X4001X。                 

二、调查情况

执法人员通过检查发现,该公司涂覆生产线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配套安装了污染防治设施,布袋除尘器未更换更新布袋,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敞开作业导致灰尘扩散;未建立公司工业涂装涂料使用台账,未保存记录,引发环境污染举报投诉。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和第四十六条“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

2022年4月21日,执法人员对企业生产负责人刘建烨(法定代表人胡焕娣授权)进行调查询问,并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规定,责令其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在调查过程中,株洲渌宁涂覆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能够立行立改,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该公司填报了排污登记表,由于其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建议对该企业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5万元。  

目前,该公司已对布袋除尘器的布袋进行了更换,按要求正常使用废气处理设施,强化了日常管理,建立了台账,对操作人员进行了教育,设备更换后及时清理现场。刘建烨对公司的环境违法事实予以认可并说明了整改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承诺全面落实各项整改措施,申请从轻处罚。

三、案件警示

株洲渌宁涂覆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本应及时检修并确保地面干净卫生,但该企业日常管理松散,导致现场生产区域有灰尘撒落地面的现象。由于未及时更换部件和及时清理地面的灰尘,导致灰尘扩散至周边环境,污染了环境并对周边造成了影响。


典型案例四(醴陵)

醴陵市王仙镇福利纸箱厂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4日,群众投诉醴陵市王仙镇王仙村醴陵王仙福利造纸厂旁店香河内存在黑色水体,疑是企业偷排,对河水造成污染。当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排查,发现黑色水体系从醴陵市王仙镇福利纸箱厂厂区雨水沟排出,执法人员随即对醴陵市王仙镇福利纸箱厂开展调查。

经查,王仙福利造纸厂主要从事箱板纸、沙管纸生产及销售,共有3条造纸生产线。生产工区有两座生产废水收集池,一座约200m³左右,另一座40m³。网轮脱水产生废水经40m³废水收集池收集后,通过水泵抽至200m³废水收集池,再经水泵抽至制浆回用,富余部分废水抽至污水处理系统处理。现场发现200m³废水收集池内废水水位有明显降低痕迹(约60公分),在收集池底端设有回用管道,回用管道连接一旁路管道,旁路管道穿过车间墙体至厂区雨水沟。在靠近墙体位置有一水泥墩,内设阀门。在旁路管道中段底部有一处破损口,有黑色伴有气泡及异味水体流出,通过旁边墙体孔口排入雨水沟,最终排入店香河内。为减少污染处理及成本,2022年5月24日上午11时左右,该生产工区负责人殷某打开了水泥墩内阀门,将200m³废水收集池内废水通过旁路管道排放至雨水沟,直到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才关闭阀门,废水排放持续20分钟左右,排放废水量约8吨。

二、案件办理情况

醴陵市王仙镇福利纸箱厂通过设置暗管(旁路管道及阀门)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对其实施偷排的设施(旁路管道及阀门)实施查封、扣押,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行政拘留;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三、典型意义

1.行动要迅速。接群众投诉后,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高度重视,执法人员迅速行动,30分钟内就赶赴现场,把企业偷排行为抓个正着,同步开展采样监测,第一时间锁定了证据,为案件办理争取了极其有利的条件。

2.排查要细致。企业私设暗管隐蔽性很强,一般情况下很难发现。在现场发现偷排行为后,要趁热打铁,仔细开展排查,才能查出私设暗管,形成证据链,为最终行政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拘留奠定基础,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才能取得最终胜利。


典型案例五(攸县)

攸县国武塑料制品厂未批先建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3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攸县分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该县菜花坪镇苏塘西村上早塘组一家塑料制品厂在未经环评审批的情况下,以布、塑料制品为原料,经过破碎、溶解再制造成塑料粒子。

二、案件办理情况

经调查,攸县菜花坪国武塑料制品厂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投资65万元建设了两条生产线,包括2台破碎机、2台熔炼机,于2020年11月份正式投入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该公司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是该公司在没有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开始正式生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022年5月12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1.6575万元。

三、典型意义

一些企业主或者法人代表环保法律法规意识淡薄。攸县菜花坪国武塑料制品厂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认为其手续合法,可以开始正常生产,在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还认为他们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因此,必须加强对企业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特别是一些位于乡镇或者偏僻地方企业,更需要加强普法宣传。只有不断强化普法宣传,强化企业人员的环保法律法规意识,才能使遵守环保法律成为自觉,环境安全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典型案例六(茶陵)

茶陵县东山佳宏石业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5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执法人员对茶陵县东山佳宏石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内道路石粉尘土堆积多,道路扬尘严重,废泥渣堆放在废水收集池旁边,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执法人员当即向公司负责人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内容,制作了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并拍摄了现场照片、视频,固定证据。3月16日,茶陵分局对茶陵县东山佳宏石业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案件办理情况

经调查,茶陵县东山佳宏石业有限公司位于茶陵县腰潞镇东山石材工业园,经营范围为花岗岩加工、销售,原料主要是从腰潞镇枧田村的石料开采区开采来的。生产工艺是大型石块—切割—平整—成品石块,在切割、平整过程中会有废泥、废渣产生。该公司没有建设规范化废泥、废渣堆放场所,废泥废渣露天堆放在废水收集池旁边或厂区内空地上,无任何扬尘防治措施;厂内道路石粉尘土堆积较厚,道路扬尘严重,现场管理混乱。

茶陵县东山佳宏石业有限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3月28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对茶陵县东山佳宏石业有限公司下达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典型意义

1.高度重视行业监管。茶陵县腰潞镇大理石资源丰富,凭借自然资源优势,发展出了大理石石料开采、运输、加工、制造成型、销售的产业链,产品销往全国各地,促进当地经济增长的同时,也给美好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损害。茶陵分局坚持“重点行业重点管”原则,对辖区内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落实领导带队检查、执法力量跟踪督办,大力消除企业的生态环境隐患,对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2.充分发挥部门联动机制。在发现生态环境隐患后,茶陵分局联合腰潞镇政府,采取“联合蹲守,逐日报告”的方式,强力推动企业整治环境安全隐患,确保了隐患得到有效消除、违法行为得到查处。


典型案例七(炎陵)

株洲星驰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执行排污许可证相关规定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3月9日16时06分左右,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执法人员对株洲星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驰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工人已下班,生产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停止运行,现场负责人解释公司自建成投产以来只有白班(8:00—16:00)生产;现场未能提供废水处理设施药剂添加记录和运行台账;该公司2021年12月23日开展的废水自行监测污染因子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因子不一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相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二、查处情况 

星驰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以涉嫌“未执行排污许可证相关规定”立案调查,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陆百元整(其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处以罚款贰万元;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处以罚款壹万壹仟陆百元)。 

三、典型意义

1.本案作为炎陵县利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处罚的第一案,具有典型意义,能够促使执法重心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向排污许可制转变,通过与有关制度的衔接融合,将分散的环境管理制度整合成为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过程管理,是生态环境执法领域的重大改革创新。

2.本案能够对所有企业有效震慑排污许可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倒逼企业加强主体责任,强化排污许可管理,将各项排污措施和规定落到实处,让“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法律要求深入人心。  

3.炎陵分局将以本案为鉴、以案促改,持续加强日常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提供执法保障。


(文/ 杨桦  湖南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