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4日,池州市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到池州某家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作为工业涂装企业,未建立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和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台账。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规定。

经过进一步调查,该企业使用的涉VOCs原辅料均为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违法行为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对于池州某家具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应该如何处置,池州市生态环境局采取了包容审慎的态度。近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对池州某家具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的问题,经讨论研究决定,认为池州某家具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十三条免罚条件,经法制审核,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上海市司法局、江苏省司法厅联合印发,明确了22项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江浙沪皖三省一市联合出台《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是为了深化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提升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一体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工业涂装广泛应用于社会各行各业,本案中的公司作为小微企业,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往往难以做到精细化管理。此次案件的办理给企业上了一节生动的“体验课”,让企业既感受到守法合规的重要性,又体会到了安徽省政府在生态环境领域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优化更具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决心。

落实轻微违法免罚、首次违法免罚、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等事项清单,对初创型企业加强行政指导和服务,探索实行“包容期”管理。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的行为,池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批评教育、监督帮扶、约谈等措施,同时加强普法宣传工作,促进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文:池州市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