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0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专题调研组一行赴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开展《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基准规定》)修订调研并召开座谈会,武汉、咸宁、孝感、鄂州等四个市(州)生态环境局及其辖区分局代表参会。9月14日至16日,厅法规处处长方伟率调研组一行赴襄阳、十堰、荆州三个市(州)生态环境局调研,并分别组织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代表召开专题座谈会。荆门市局及分局代表参加了在荆州举行的会议。
在四场座谈会上,调研组首先从响应国家政策、保障法律运行的有效性、规范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三个方面介绍了《基准规定》修订的背景与必要性,随后各市(州)局及分局代表分别汇报了《基准规定》实施情况,提出了修订意见和建议。各地代表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两个方面:第一,要进一步细化、优化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的情形;第二,要进一步加强与新法新规的衔接,及时增设对应罚则的自由裁量基准。调研组充分听取了各市(州)、县生态环境局意见,并针对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困惑进行了回应与解答。
据悉,《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鄂环发〔2010〕25号,简称《细化标准》)于2010年9月21日由原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2019年,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细化标准》进行修订并更名为《基准规定》。在这之后,新《行政处罚法》《长江保护法》等国家法律和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法规相继修改或出台,加之基层反映《基准规定》实施中存在一些问题,省生态环境厅于今年着手对《基准规定》作再次修订。
会后,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将充分吸收采纳各市(州)、县局的意见建议,运用到《基准规定》修订过程中去,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助力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