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严重环境污染事件必须从重、从严打击,该查处的查处,该移交的移交......”,这是新郑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对一家企业涉嫌排放废水重金属超标违法行为做出的批示。
2022年7月初,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举报,新郑市XX公司在污水排放方面可能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为抓到该企业违法证据,执法人员带领检测机构冒着酷暑连续蹲守30个小时,对该单位车间东侧排口间歇性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同时对废水收集池内的生产废水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pH值、COD(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总铬、总铜、总镍均不同程度超出国家标准,最高的甚至超标14.6倍。在掌握了确凿证据的同时,执法人员又对企业现场进行详细勘察并询问相关人员。经一系列调查取证,最终认定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由于该公司行为已涉嫌触犯刑法,目前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已依法将该案件移交新郑市公安局,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等待违法企业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此案的查获移交,为其他排污单位敲响了警钟。事实再次证明,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守法生产经营理念、环境保护意识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绝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触碰破坏生态环境安全的“底线”。同时,作为生态环境监管部门,新郑执法大队也将持续加大执法巡查、排查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绝不手软,发现一起,打击一起,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障良好生态环境奠定更坚实的基础。
(文/樊薛伟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