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持续保持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继续巩固工作成效,深入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查处了一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教育警示作用,辽阳市生态环境局将查办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6日,辽阳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线索,立刻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调查,发现杨某在辽阳市文圣区某村租赁厂房利用电石和水反应生产乙炔气体时,将产生的含水电石渣通过暗管排向厂房外没有防渗漏措施的渗坑内。执法人员现场勘验研判后随即启动公安联勤联动机制,并委托第三方资质检测单位对杨某直接排放的固体废物进含水电石渣行取样检测,检测结果,5份样品的腐蚀性(pH值)为:12.82/12.95/13.05/12.99/12.87。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的规定:符合按照GB/T155.12-1995的规定制备的浸出液PH≥12.5或者PH≤2.0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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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第二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关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的认定:“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将没有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长期贮存、搁置,放任危险废物或者其有毒有害成分大量扬散、流失、泄漏、挥发,污染环境的”规定,通过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席会议研究审议,市生态环境局将杨某非法排放危险废物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已立案侦查,并对主要责任人杨某进行刑事拘留。
【启示意义】
上述案件通过部门移送线索和检查发现,生态环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时启动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了生态环境部门固定证据的全面性、责任认定准确性,保障了案件顺利移交和公安立案处理。市生态环境局将解决环境问题的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有机结合起来,采取行刑衔接方式,通过联席会商和联合查办,严厉打击污染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作用,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惩处力度,使办案更加精准,手段更加有效,扎实推进案件侦破工作,彰显了行政执法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作用。
作者:辽阳市生态环境局 高日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