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认真贯彻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文件精神,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印发了《河南省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现场检查计划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强综合统筹执法检查,突出计划规范,强化实施效果,减少随意检查,提升执法效能,创新推动现场执法工作。


    《规定》指出,要综合统筹执法检查。以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为主实施的执法现场检查活动,应当纳入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现场检查计划。综合执法现场检查计划应根据本辖区生态环境质量,统筹水、大气、土壤等生态环境要素监管需求,研判排污单位违法规律,结合环境执法力量、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情况,按照部门联合、要素综合、同类合并、频次减少、效能提高的要求,突出整合检查主体、对象、要求、突出“一体化”检查,一次性发现问题,减少检查频次,按程序制定、备案。推行“无计划不检查”。

《规定》强调,要突出计划规范实施。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分阶段细化规范计划实施过程,现场检查前应做好任务清单、执法装备、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准备;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开展,结合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要求,对照排污许可证内容实施检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并现场取证。对纳入执法监督正面清单的、环境信用良好的排污单位,依法实施非现场监管;检查结束后对发现的环境问题,及时跟踪问题整改,实现闭环管理。

《规定》明确,多种方式强化计划实施效果。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对下级部门现场检查计划制定、实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实施绩效排名。省级以下生态环境部门应对本级现场检查计划工作组织绩效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省厅通过稽查、抽查、调度等方式监督各地现场检查计划工作开展情况。其中,对现场检查计划不按时报送、不及时备案的,省厅将予以通报;对不按计划随意检查,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纪问责。


文:唐小宝  王留伟   河南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