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充分发挥群众举报作用,加强行刑衔接联动,及时固定证据,快速查处违法行为,筑牢生态环境安全屏障。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24日,漯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举报,称舞阳县刘庄村的一处院子内疑似存放有化工废桶。执法人员立即联合公安、乡镇等部门前往现场调查核实。现场检查发现院子内存有大量化工废桶,其桶内存有废矿物油。经调查,闫某某租赁村内厂院非法贮存并处置废矿物油,现场查封废矿物油约57.1吨。经第三方检测报告,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初步认定闫某某贮存的废污染物为危险废物。
在对闫某某非法贮存危险废物调查的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又接到举报称闫某某涉嫌在农田地里填埋危险废物。3月1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利用无人机对周边环境进行搜寻勘察,发现刘庄村和闫湾村两处农田地存在倾倒掩埋废矿物油的痕迹。执法人员立即联合公安、镇政府等部门组织挖机对舞阳县莲花镇某村北农田地进行开挖,挖出大量含油土壤、液体吨桶和黑色油泥袋(初步估算约50吨),并及时对掩埋点进行开挖清理,对污染土壤进行暂存处置,同时组织相关专家对掩埋现场进行勘察,污染土壤已清理完毕。
经查,闫某某于2021年9月从别处运来近100吨桶(约100吨)放置在刘庄村的院子内。由于运输和搬运过程中吨桶破损,闫某某将13个吨桶内的废矿物油(约7.1吨)直接倾倒在刘庄村其自身承包的农田内。因未做掩盖,味道比较刺鼻,闫某某随后又将倾倒废物和污染土壤(合计约40吨)填埋至闫湾村;同时,闫某某还涉嫌将15个吨桶内的废矿物油(约9.3吨)填埋至闫湾村。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闫某某非法倾倒废矿物油的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罪。
2022年1月24日,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案件立案调查,并现场查封非法贮存的废矿物油。3月28日,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至漯河市公安局并抄送漯河市人民检察院。3月29日,舞阳县公安局立案,目前,该案件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同时,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同步开展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工作。
【启示意义】
对于环境污染行为比较隐蔽的案件,线索来源和后期顺利查办离不开当地群众的帮助。在确认存在违法行为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对接联动,有效固定证据,形成打击合力。
(文/郑延锋 漯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