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从污染物的排放实践来看,受技术条件和各种因素限制,确实存在行为人意志无法左右的超标排污行为。对此情形,应当根据刑法规定和刑法理论,实事求是地处理,重金属即使"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和"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排放的,也不能认定为犯罪。具体而言,主要有如下两种情形:(1)防治污染设施以及其他生成设备的安装、调试期间发生的超标排放情形。从实践看,防治污染设施以及其他生产设备的安装和调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的实验阶段,由于设备尚未正常运转,可能会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后来逐渐达到达标排放的阶段。根据前述分析,对于此种人力无法抗拒的超标排污行为,不能按照犯罪处理。(2)基于同样的道理,由于防治污染设施以及其他生产设备发生故障,在故障发生后、发生前这段时间内的超标排放也是人力所不能抗拒的,不能认定为犯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明知防治污染设施以及其他生产设备发生故障,而故意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未及时采取措施,则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或者其他相应犯罪。
参考文献:
1. 喻海松著:《环境资源犯罪实务精释》,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70页。
2. 胡云腾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环境污染刑事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40-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