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全力推进化解重大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利剑”行动,湖南省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借助群众举报、“双随机”检查、部门联动等方式发现线索,加强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联动配合,深入挖掘违法犯罪链条,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3件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并对北湖分局、永兴分局和宜章分局在案件办理中的突出表现提出表扬,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认真学习借鉴有关经验做法,拓宽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问题线索的发现渠道,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责任意识的宣传力度。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北湖区李某某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2日,郴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位于北湖区下湄桥铜坑湖曹家组的郴州市兴旺仓储部6号仓库内堆放有大量疑似废旧铅蓄电池拆解后产生的废铅板、废铅膏和含铅塑料沾染物,并有破碎机、铲车、叉车等大型生产作业设施设备,现场留有废旧铅蓄电池拆解处置作业痕迹。
经查,李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铅蓄电池的收集、贮存和拆解处置经营活动。堆放在6号仓库的货物为废铅蓄电池及废铅蓄电池拆解后产生的废铅板、废铅膏和含铅塑料沾染物。同时,郴州市北湖生态环境监测站对6号仓库周边沟渠的废水及沉淀物进行采样,并委托湖南省湘南地质勘察院实验测试分院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沟渠沉淀物为危险废物。9月6日,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李某某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铅蓄电池的收集、贮存和拆解处置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对所有货物和设备进行查封扣押。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李某非法处置废铅蓄电池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1年9月8日,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至郴州市森林公安局北湖分局,并第一时间邀请北湖区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案件侦查工作。9月10日,郴州市森林公安局北湖分局对李某某执行行政拘留,9月16日将该案件转为刑事案件,9月18日对李某某进行刑事拘留。10月23日,李某某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李某某及其他涉案人员已形成一条从收集、贮存、运输到拆解、冶炼的非法收集处置废铅蓄电池利益链条。因此,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联合调查组决定深挖彻查,上游下游一起打,源头末端一起查,彻底摧毁该非法利益链条。自2021年10月18日至2022年3月,执法人员远赴广东、海南、云南等省,分别从湖南郴州、广东揭阳、广东汕头、海南三亚和云南盐津县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同时,广东梅州、广东佛山、安徽界首和河南周口的6名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
经生态环境、公安和检察等多部门协作配合,提取、分析关系人基础信息数百条,分析电话、微信、银行流水和行动轨迹数万条,李某某非法收集、贮存和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终于告破。此案涉案废铅蓄电池达5000余吨,涉案金额4100多万元,涉案废铅蓄电池来源涵盖广东、广西、海南、安徽、河北和湖南共6省(区)10余县市。目前,李某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因污染环境罪被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同时,北湖区人民检察院已委托第三方资质单位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下一步将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启示意义】
一是涉案危废量大,环境污染严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各地大量收购各种型号废铅蓄电池非法进行处置,仅在案发前半年时间内,就收购拆解废铅蓄电池达5000余吨,排放的废酸液、重金属及含硫废气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检测结果显示沟渠沉淀物为危险废物,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二是周密部署出击,警示震慑力强。该案办理过程坚持“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上游下游一起打、源头末端一起查,“打团伙、追源头、摧链条”,切实做到深挖彻查,确保案不漏罪,罪不漏人。对非法收集处置废铅蓄电池这一地下链条的摧毁,在全国危废行业引起了不小的震动,有力地扼制了危废地下经营的猖獗势头,案件办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应。
三是部门协作联动,两法衔接成效显著。该案呈现出地域广、犯罪隐蔽、专业性强、发现难、网络性强、取证难以及环境污染严重等特点。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将案件线索及其相关证据移送给公安部门,第一时间邀请检察院提前介入案件侦察工作,生态环境、公安和检察部门高度配合、通力协作、深挖彻查,依法铲除了一条涉及6省(区)10余县市的废铅蓄电池非法收集处置链条,体现了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高效衔接。
二、永兴县邓某霞非法处置废电子元件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3日,郴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兴分局接到12369热线群众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联合乡镇综合执法人员赶赴永兴县樟树镇厅头村东边组进行调查,发现村民邓某霞在自家住房后搭建简易厂棚,利用硝酸对废旧电子元件进行浸泡处置,提取废旧电子元件中稀贵金属。
经查,邓某霞从江苏省常州市电子厂收购了2吨废旧电子元件,在自家住房后的简易厂棚内利用硝酸对废旧电子元件进行浸泡处置,提取稀贵金属。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性废水通过渗坑排放,污染周边土壤和水体。
永兴分局立即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对邓某霞的生产原料、废旧电子原件和硝酸进行异地保存;同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渗坑内废水取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废水中铬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1标准限值的4.65倍,镍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1标准限值的75.5倍。
涉案当事人随意堆放废旧电子元件及生产现场
未采取硬化防渗措施的渗坑及第三方检测公司现场采集水样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四、五项的规定,邓某霞非法处置废旧电子元件,生产废水通过渗坑排放,外排渗坑废水中的铬超过排放标准的3倍以上、镍超过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1年8月4日,永兴分局将案件线索和资料依法移送永兴县公安局。永兴县公安局对邓某霞进行了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利用“12369”投诉举报平台,创新工作机制,加强与乡镇(街道)、公安等多部门联动,全力打造全天候受理投诉、处置投诉的执法新模式,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后,及时锁定邓某霞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现场证据,并及时委托第三方检测人员采取样本进行水样检测,为案件认定提供了有力证据。本案中,邓某霞非法处置危险废物2吨,通过监测发现铬超过排放标准的3倍以上、镍超过排放标准10倍以上,认定了邓某霞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事实。
三、彭某新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27日,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宜章分局接到宜章县玉溪镇政府反映“有人在玉溪镇长冲一空坪内露天堆有大量工业固体废物”后,宜章分局执法人员迅速前往现场进行了调查。
废树脂粉非法倾倒现场
经查,该批固体废物非法倾倒于宜章县玉溪镇长冲1组村民李幼兵的空坪内,是宜章县玉溪镇法堂村村民彭某新于2022年1月22日、23日从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非法跨省转运的重为150吨左右的废树脂粉。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批废树脂粉是采用破碎分选方式回收废覆铜板、废线路板、废电路板中的有价金属后的产物。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该批废树脂粉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类别代码:900-451-13)。
【查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彭某新非法倾倒废树脂粉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2年2月7日,宜章分局将案件移送至宜章县公安局,并同时抄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备案。3月22日,宜章县公安局依法对彭某新进行了刑事拘留。目前,宜章分局已委托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启示意义】
该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严格落实“环保+公安”联动机制,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为案件的顺利办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生态环境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对案件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为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消除环境污染隐患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
(供稿单位:郴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