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云南省各级相关部门采取有力举措,扎实推进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工作走深走实。为总结提炼行之有效、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了“云南省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过案例征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综合评定,“昆明市西山区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对大气环境造成影响生态损害赔偿案”等10起典型案例,入选“云南省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了违法超总量排放污染物、河道非法采砂、柴油泄漏污染河道、工业废渣外溢外环境、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类型,为推动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提供了较好的实践经验。
案例一昆明市西山区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对大气环境造成影响生态损害赔偿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案件线索
原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在2023年2月22日对昆明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氮氧化物排放量于2022年第三季度已超年度总许可量191.1吨,全年超出排放总许可量136.856吨,超出幅度71.61%,存在超年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2.调查评估
经调查,昆明某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允许的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为191.1吨/年,该公司先后三次提前报备对玻璃生产线的余热锅炉进行安全维修,维修期间大气治理设施停运。由于公司后续未降低生产负荷,导致2022年全年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为327.956吨,超过总许可量136.856吨。昆明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鉴定中心鉴定评估,该公司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了182.75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
3.磋商情况
因赔偿案件数额较大且大气污染环境修复方式无切实可行案例,赔偿权利人(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采取召开磋商前沟通会的形式充分听取赔偿义务人(昆明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意见建议后,于2023年11月17日召开生态损害赔偿会议。会议上,赔偿权利人主张采取替代修复方式,由赔偿义务人根据赔偿权利人指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示范基地之一区域开展替代修复。因会议前对赔偿内容进行了较好沟通,赔偿会议顺利完成磋商,并现场签订赔偿协议。
4.修复情况
目前,《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示范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和替代修复实施区域规划设计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编制完成。下一步,将由赔偿权利人按照《方案》,要求赔偿义务人遵循修复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启动实施修复工程项目,期间要求属地分局监督完成修复工作。
(二)主要做法
该案件是昆明市办理的第一起大气污染物超标超总量排污的生态损害案件,同时也是第一起异地替代修复的生态损害赔偿案件。
1.在双方认可的情况下,采用切实可行的方式进行评估
该案件在赔偿义务人承认事实并同意的情况下,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鉴定中心鉴定评估,打破以损害金额大小启动简易损害鉴定程序的惯例,探索了根据鉴定效率启动简易损害鉴定程序的路径。本案中造成环境损害的是超污染物核定总量排放,虽然涉案损害赔偿总额可能超过昆明市有关启动简易损害鉴定程序50万以下的规定,但根据国家鉴定方法标准,属于方法简易明确、可以快速鉴定和评估的损害鉴定范畴,能够集中专家智力,在短时间内拿出鉴定结果,提高鉴定效率、节省鉴定成本。通过启动简易损害鉴定程序,几天内就提交了专家意见,经快速工作面商协调,并按计划开展磋商后,顺利地达成了赔偿协议,为后续受损环境修复补偿提供了资金保障。
2.为提高磋商成功率,合理采用磋商前沟通会
该案件因赔偿数额较大、治理难度较高,无实际可行的治理措施,故通过“磋商前沟通会”的形式多次与企业进行沟通交流,对提出的修复措施及形式进行商议,提高了磋商成功率。
3.合理运用修复方式,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成果最大化
贯彻“损害赔偿制度根本目的是修复或恢复生态环境的初心理念”,以到位的损害赔偿资金推动开展损害替代修复。本案中受损大气环境监测未受影响,有关环境监测指标没有明显变化,在原址开展污染大气修复治理已不具备条件。昆明市本着赔偿修复资金专项用于修复恢复受损生态环境的原则,采用替代修复方式,以依托“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示范基地”的形式,由赔偿责任方在昆明市本地区范围内异地对待修复的生态环境地块开展异位替代修复,且主要方向为“有利于保持和提升大气自净效能且起到更好的宣传教育警示作用”的生态恢复类项目。
(三)专家点评
1.该案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何种情况下可以采用简易损害评估程序提供了生动范例
一般适用简易损害评估程序的多是损害案值小的案件,本案中造成环境损害的是超污染物核定总量排放,虽然涉案损害赔偿总额超过了昆明市有关启动简易损害鉴定程序50万以下的规定,但根据国家相关规范,本案属于污染行为事实清楚、方法简易明确、可以快速鉴定和评估的损害鉴定范畴,能够通过集中专家智力,在短时间内拿出鉴定结果,提高鉴定效率、节省鉴定成本。昆明市通过启动简易损害鉴定程序,几天内就提交了专家意见,通过开展磋商后,顺利地达成了赔偿协议,为后续受损环境修复补偿提供了资金保障。
2.确定了替代修复是大气超标排放类案件主要生态环境修复方式
本案中企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期间,受损大气环境监测相关监测指标没有明显变化,大气环境修复行为发生在大气环境受损之后,在原址开展污染大气修复治理已不具备条件。采取替代修复方式,向着“有利于保持和提升大气自净效能”的修复方向开展替代修复,比直接治理被污染大气环境更有实际意义。
供稿: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