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云南省各级相关部门采取有力举措,扎实推进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工作走深走实。为总结提炼行之有效、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了“云南省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过案例征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综合评定,“昆明市西山区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对大气环境造成影响生态损害赔偿案”等10起典型案例,入选“云南省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了违法超总量排放污染物、河道非法采砂、柴油泄漏污染河道、工业废渣外溢外环境、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类型,为推动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提供了较好的实践经验。
案例二普洱市江城某机制砂石场河道内非法采砂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案件线索
2023年6月5日,江城县水务局开展河道巡查,发现江城某机制砂石场(以下简称“公司”)在勐烈镇牛洛河擅自采砂。2023年7月11日,普洱市水务局对该公司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2.调查评估
调查发现,公司临近堤岸非法采砂致使河床下切,岸坡变陡,造成险堤险段,易引起堤岸坍塌,对局部河段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危及堤防及右岸灌溉渠道安全。2023年8月,经委托专家评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8.7万元。
3.磋商情况
本案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经磋商,2023年10月20日,普洱市水务局与公司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明确公司承担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关于江城某机制砂石场在勐烈镇牛洛河河道内非法采砂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意见书》中的恢复方案进行修复。
4.修复情况
赔偿义务人通过直接修复和劳务代偿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一是江城某机制砂石场于2023年11月18日至23日,使用渣土车2辆、挖机1辆、装载机1辆对勐烈镇牛洛河堤岸使用砂砾石进行回填并碾压,完成现场修复。二是派出2人在勐烈镇牛洛河村腊户河清理河道,清河时长合计16小时。该案于2023年12月12日通过专家验收结案。
(二)主要做法
一是通过委托专家的方式开展鉴定评估和出具修复方案,本案2023年7月11日启动索赔后,立即委托专家进行鉴定评估和编制修复方案。二是法制审核机构对法律文书进行法制审核,并广泛征求法律顾问和市人民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部门意见。
(三)专家点评
河砂作为河流生态环境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持河流的生态环境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非法采砂不仅会破坏河势稳定,还会对防洪、供水、航运以及基础设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同时给生态环境带来极大危害。本案是一起河道非法采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对类似案件办理具有以下重要借鉴意义:一是通过委托专家开展鉴定评估和出具修复方案,由赔偿义务人通过直接修复和劳务代偿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在确保专业、科学的前提下,有效破解了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确定难、鉴定评估费用高的问题;二是积极邀请公、检、法、司等单位参与磋商过程,既保证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又为可能的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进行打下基础;三是普洱市2020年颁布实施《普洱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是省内率先实行河道采砂统一管理的地区,该案件的审理,有力震慑和遏制了该地区的非法采砂行为,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采砂行为、维护河势稳定、保护河道生态环境树立了典型示范意义。
供稿: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