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河南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实施方案》(豫环办〔2022〕23号)文件要求,持续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不断推动环境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建设。2022年5月,商丘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率先开展了“第三方辅助执法”机制的探索,通过政府公共采购方式引入第三方监理单位,辅助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管工作,积累了大量可复制可推广的环境管理经验。

2022年4月,商丘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全市开展了砖瓦和碳素企业专项执法检查,5月在县级自查的基础上,市级联合第三方运维公司技术人员组成5个专项小组对全市重点砖瓦窑企业进行抽查。

5月19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第三方辅助执法人员对柘城县大仵利明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调阅该公司在线监控数据,各项数据无异常。但该公司在线监控设备采样泵未运行,流速反吹、制冷器报警、系统维护正在运行,采样阀、反吹阀开关显示关闭,且采样探头已损坏。执法人员现场用pH试纸对脱硫池进水口处液体进行对比检测,PH值为6,为弱酸性,涉嫌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在线监控数据显示,该公司烟道面积为3.5平方米,经第三方辅助执法人员爬上烟囱现场测量,烟道面积实际为7.9平方米,该企业未按照要求设置烟道面积数据,导致不能准确监控烟气排放量,涉嫌篡改或者伪造监测在线监测数据。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2022年6月14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处罚款71.5万元,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办案人员熟练掌握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检查方法要点,第一时间查看在线监控平台数据,发现无异常数据后,迅速查看采样系统,发现采样泵未运行、采样探头损坏等问题,精准锁定造假线索。接着,对脱硫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进一步调查,发现脱硫池进水口处液体呈弱酸性,涉嫌未及时加药处理,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进一步证实企业数据造假事实。同时,执法人员邀请第三方辅助执法人员协助检查企业仪器参数设置等技术性较强的指标,发现该企业未按照要求设置烟道面积数据,导致不能准确监控烟气排放量,进一步丰富了企业篡改或者伪造监测在线监测数据证据。

办案人员执法经验丰富,检查手段多样,积极邀请第三方运维人员辅助执法,切实巩固了证据链,同时联合公安机关开展联合行动、密切配合、及时固定证据,严厉打击了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违法行为。

下一步,商丘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借助第三方辅助人员专业化研究实力,开展针对异常数据挖掘方面的研究课题,进一步提升精准化、智能化执法能力。同时,进一步深化第三方辅助执法模式,借鉴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的经验,探索在重点污染源排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等方面进行执法改革的方向。

(文/何抗 商丘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