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及感染性等特点,对生态环境破坏极大,一直以来都是生态环境部门重点关注的对象。近年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内黄分局联合内黄县公安局持续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有力地打击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接群众举报“内黄县某地有一家非法炼油点,气味难闻”,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内黄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勘察,并会同内黄县公安局开展案件调查工作。调查发现,该无名炼油点利用废硫酸、废弃动物皮进行非法加工生产,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一名,现场查获用于非法处置的废硫酸3.38吨。经过检测,废硫酸PH值小于0,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34类危险废物。该公司将此硫酸用于炼油点违法生产,已累计处置50余吨。
【查处情况】
该炼油点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及能力、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废矿物油(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内黄分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至内黄县公安局。
经内黄县公安局侦查,该炼油点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和第三百五十条“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2021年6月,参与无名炼油点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的犯罪嫌疑人董某某1、李某某1、李某某2、董某某2等4人相继被内黄县公安局逮捕。同年8月,以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起诉至内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阳市内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决后被告人不服,上诉至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3月,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董某某1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1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2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董某某2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件启示】
一是重视群众举报线索,快速处置,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本案中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内黄分局高度重视群众举报线索,及时甄别研判,快速开展调查摸排,为案件后续办理奠定重要基础,充分发挥了群众监督在发现环境污染问题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了群众环境权益。
二是快速响应,强化部门联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在案件的开始阶段,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经过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动,形成了强大执法合力,有效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改善了环境质量、震慑了违法分子,特别是4名涉案人员均被判处有期徒刑,起到了查处一起、震慑一片的作用,带来了良好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文|游鹏晓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内黄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