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一)通过在重型柴油货车尾气处理装置SCR系统温度传感器上加装垫高螺母的方式,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1.2024年3月20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在焦作市中站区中南路检查时,发现焦作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辆车牌号为豫HM5203的重型柴油货车,尾气处理装置SCR系统温度传感器加装垫高螺母。
2.2024年3月22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在巩义市豫联工业园区派出所附近检查时,发现武陟县瑞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辆车牌号为豫HS6191的重型柴油货车,尾气处理装置SCR系统温度传感器加装垫高螺母。
3.2024年3月24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在孟州市某幼儿园附近检查时,发现孟州市润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辆车牌号为豫HL8805的重型柴油货车,尾气处理装置SCR系统温度传感器加装垫高螺母。
4.2024年3月24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在沁阳市某种业有限公司附近检查时,发现温县嘉诚运输有限公司一辆车牌号为豫HR6529的重型柴油货车,尾气处理装置SCR系统温度传感器加装垫高螺母。
5.2024年7月24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在孟州市某饲料有限公司发现一辆车牌号为豫HQ0036的重型柴油货车,尾气处理装置SCR系统温度传感器加装垫高螺母。
(二)通过改动重型柴油货车尾气处理装置SCR系统温度传感器线路的方式,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1.2024年3月22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在新乡市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附近检查时,发现武陟县万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辆车牌号为豫HK7550的重型柴油货车尾气处理装置垫高温度传感器、改装氮氧传感器。
2.2024年3月22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修武分局在修武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豫HN5307的重型柴油货车,私自改动尾气处理装置温度传感器。
3.2024年7月23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沁阳市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沁阳市阳光运输有限公司一辆车牌号为豫HL3695的重型柴油货车拔出尾气控制装置中的温度传感器。
4.2024年7月24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孟州分局执法人员配合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在孟州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附近检查时,发现孟州市路达通运输有限公司一辆车牌号为豫HJ5645的重型柴油货车SCR系统温度传感器线路被人为断开。
二、查处情况
以上重型柴油货车,在尾气处理装置SCR系统温度传感器上加装垫高螺母、改装氮氧传感器、拔出温度传感器、破坏尾气处理装置线路等行为,均属于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上述车辆车主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恢复尾气处理装置原样,并分别给予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一)随着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机动车尾气已成为我市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其中重型柴油货车更是机动车尾气污染的重点排放源,擅自改装重型柴油货车尾气处理装置将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大幅增加。
(二)重型柴油货车尾气处理装置SCR系统温度传感器、氮氧传感器、线路、管路等,是尾气处理装置的主要组成部分,一旦被干扰或破坏,会造成尾气处理装置失效或无法正常运行。车主不仅会被处罚,还需要较高的费用恢复原样。
四、主体责任
作为卡车车主,应当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严格遵守以下要求:严禁对车辆尾气处理装置进行改装、干扰、破坏或拆除,有效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共同守护蓝天白云,为建设美丽家园贡献力量。
文:吕长虹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