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生态环境部等 7 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和生态环境部等 5 部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 年)〉的通知》,要求“养殖大省要依法加快制定出台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2022 年 1 月,四川省政府印发《四川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提出推进水产养殖尾水等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制定。为此,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直相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经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并结合四川实际情况,制定了《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2023 年 6 月,经四川省政府同意,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标准》。
《标准》解决的问题
四川是水产养殖大省,但全省水产养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程度不高,养殖尾水处理等环保设施装备建设不足。因水产养殖多紧邻河流,其尾水排水具有排放量大、排水时间集中、直接入河等特点,在排放期内若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将严重影响河流水环境质量。调研发现,乐山茫溪河、眉山醴泉河等部分小流域水产养殖发达,流域水环境质量受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影响较大。在《标准》编制过程中,对全省 124 家水产养殖企业的尾水处理情况进行了调研,其中建设了尾水处理设施的占比 46.8%,采用微生物菌剂、浮板植物等技术进行原位净化处理的占比 23.4%,未处理的占比 29.8%。一直以来,由于全省水产养殖行业缺少统一的强制性排放标准,养殖尾水排放管理在省级层面缺乏强有力的约束,为实际监管带来困难。《标准》的出台填补了这一空白,将养殖尾水达标排放从行业自律转变为法规刚性约束,有利于规范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的排放监管,减少因水产养殖尾水无序排放造成的小流域面源污染,促进水产养殖业污染防治与绿色健康发展,对持续改善全省流域水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标准》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一)主要内容。《标准》主要规定了污染物的排放分级及限
值、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 4 项内容。根据养殖尾水受纳水体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标准》分区分级精准设定 ,排放限值,将养殖尾水受纳水体主要分为重点保护水域和一般水域。其中,养殖尾水排入重点保护水域的执行一级排放标准,排入未达水环境质量要求水域的养殖尾水,可根据水环境保护实际需求,执行一级标准,排入一般水域的执行二级排放标准。其中,重点保护水域按行政区划包括成都市、眉山市、乐山市、宜宾市、雅安市、德阳市、资阳市、内江市、自贡市、泸州市等 10 个市,共 62 个县(市、区)。甘孜州、阿坝州境内水产养殖尾水的排放管理按照《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 年)》一级水功能区进行管控,受纳水体在“开发利用区”“缓冲区”及“保留区”内的水产养殖尾水达到一级标准后,可进行排放。其他 9个市(州)主要执行二级标准,部分水域按《标准》要求执行一级标准。根据水产养殖尾水特点,《标准》确定了 pH 值、悬浮物、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等 5 项指标及其排放限值。在监测要求中,明确了取样监测点位的设置,监管重点以及分析方法。《标准》因地制宜对养殖尾水、底泥的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提出了要求。在实施与监督中,《标准》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的结果,可作为排放行为判定的依据。
(二)亮点。一方面,体现了“科学治污”的要求。标准是
引领和推动行业企业绿色发展的重要环境管理手段。目前,在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方面,我国仅有《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
(SC/T 9101-2007)和《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3-2007)
两个行业推荐性标准,国家和四川尚无强制性排放标准。《标准》的发布填补了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方面的空白,为下一步行业管理提供了“标尺”和“准绳”。另一方面,体现了“因地制宜”的思路。《标准》不搞“一刀切”,而是结合四川省水产养殖业实际情况,标准限值的设定与环境管理目标、行业绿色健康养殖现状、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和水产养殖户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同时按分类管控的原则提出管控要求,确保《标准》的落地性及可操作性。
来源:四川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