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生态环境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的通知》。商丘市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迅速行动,集中力量围绕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环节、重点问题,综合采用市县乡联动,行政执法司法联合,查处整改闭环,检查帮扶督导,线上线下协作等“人防+技防”手段,聚焦小切口,精准查办大案要案,纵深推进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专项行动。近期,商丘市永城市查处一起打击危险废物环境犯罪典型案件,案情重大,已刑拘14人。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全力追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是商丘市首例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也是商丘市铁腕治污、重拳整治违法犯罪行为的一个缩影。
2022年7月2日,接到群众举报,在永城市酂阳镇太麻公路北1公里路东泄洪沟内,倾倒有暗红色液体,散发刺鼻气味。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永城分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城市公安局驻环保局公安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现场发现,泄洪沟内长约300米范围内两侧约67棵杨树的树叶全部干枯,沟内散发刺鼻酸性气味,尚存两处液体为暗红色,其余液体已基本渗透进沟内土壤内。执法人员对残留暗红色液体进行PH试纸比对,显示pH值在3-4之间,呈强酸性。随后永城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对倾倒液体进行采样。经检测分析结果显示,倾倒液体PH值呈强酸性,化学需氧量、氨氮数据均超标。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HW34废酸非特定行业”类别特性,上述物质属于危险废物。经讯问当事人倾倒在太麻路泄洪沟内危险废物超过3吨以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规定,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已涉嫌严重污染环境罪,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永城分局已将此案件移交至永城市公安局立案调查,永城市公安局于7月5日下达立案决定书。从公安部门反馈信息得知,倾倒的暗红色液体为河北某化工企业产生的废水,现已对14名涉案当事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随着案件调查的深入,嫌疑人数可能还有增加,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同时,永城分局已聘请第三方公司对受污染土壤进行取样检测,将约4吨受污染表层土壤进行挖掘并暂存于防渗场所,专人看守。
重视群众举报线索,快速处置,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本案中永城分局高度重视群众举报线索,及时甄别研判,快速开展调查摸排,为案件后续办理奠定重要基础,充分发挥了群众监督在发现环境污染问题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了群众环境权益。
行刑衔接,提前介入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三部门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的工作部署。公安部门、检察院提前介入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提前会商研判,明确调查思路、证据固定及证据认定标准;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开展涉案危险废物认定;统一调查行动,多手段锁定证据,形成打击合力,提高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
下一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将以开展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动为抓手,以撰写发布典型案例为平台,以案卷评查及典型案例解析教学为依托,积极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分局不断强化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恶意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为商丘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奠定坚实基础。
(文| 何 抗 潘 娜 商丘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