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葛店大队给我们提供了一次改过机会,为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我们真诚接受教育和批评,今后一定加强对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绝不再犯这样的错误。”近日,湖北鄂州葛店开发区的某企业负责人感慨地说。a8dd874c1f897592a2b6d8114116796

整改后

今年6月底,鄂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葛店大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辖区内一家企业危险废物暂存间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款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其进行整改,并进一步展开调查,发现该企业环保手续齐全,各项措施完备,此前未发生过违法事件。在执法人员指出违法行为后,企业立行立改,未造成明显影响。随后,执法人员现场对企业负责人员进行教育,并进行了法规宣讲。

葛店大队负责人表示,“首违不罚”必须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三个条件,并非适用于任意首次违法行为。经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审议,考虑到该企业违法实际情况及造成的后果,按照“于法有据”“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认定该环境问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符合“首违不罚”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本次“首违不罚”,让企业在“有温度的执法”氛围中获得容错纠错的发展空间,实现污染防治与经济发展共赢,成为普法宣法的生动案例。

下一步,鄂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葛店大队会继续将严格执法和普法宣传有机融合,依法推行“首违不罚”制度,持续增强执法效能,坚持执法与帮扶并行,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助推企业高质量绿色健康发展。


(文/陶琴 王明新)

(图/ 鄂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葛店大队)